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4516号 原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07号万达财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4345703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盛路3867号***3幢401-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B17TQ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