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25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宜,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07号万达财富大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43457036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宜与被执行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027884.74元、利息1234214.78元(逾期利息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26581元、保全费5000元及相关执行费。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经查,本案在审理阶段对被执行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2021)湘12民初26号民事判决相应的执行款19700000元进行了扣留。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取该款时,反馈:该案件并非首次冻结、扣留,无法协助申请。申请执行人正在提起执行异议,同意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202执25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周 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