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监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执监47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39××××,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顺天桥头宏宇新城售楼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434××××,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07号万达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与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1月29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2年12月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执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湘执6号***与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2023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23)湘12执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当事人系列案件均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中,为便于协调案件办理,更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即***与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由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慧 审 判 员 **发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邹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