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执复89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怀化宏宇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顺天路西侧宏宇新城三完小本部商业1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8RB7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07号万达财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4345703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顺天桥头宏宇新城售楼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399868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怀化宏宇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4)湘1202执异6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查查明,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于2007年8月7日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由股东***、***、***、***各出资500万元。2008年11月12日,宏宇公司股东变更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股东各出资400万元。2016年9月29日,宏宇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为宏宇公司采取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3家公司,其中宏宇公司存续,另新设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分别为怀化宏宇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置业公司)和怀化宏宇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发展公司)。分立后宏宇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00万元,宏宇置业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宏宇发展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同时对宏宇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分割,债权债务的承继进行了约定。宏宇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在怀化日报发布《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立公告》,在公告中表明宏宇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现宏宇公司采取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3家公司,即宏宇公司存续,新设宏宇置业公司与宏宇发展公司。分立后宏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宏宇置业公司、宏宇发展公司的注册资本各为800万元。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的主张。逾期的,视为债权人未提出要求,原公司存续分立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2016年12月14日,宏宇置业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由股东***、***各出资40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宏宇公司股东会形成《临时股东会决议》,决定宏宇公司存续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00万元,股东***、***、***、***、万达公司出资额均为80万元。2018年2月6日,经工商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宏宇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变更为400万元,股东***、***、***、***、万达公司各占股权20%。2017年12月30日,宏宇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分立的补充决议》,决定宏宇置业公司的股东由***、***变更为***、***、***、***、万达公司,且每位股东各占股权20%。新设宏宇发展公司,股东为***、***、***、***、万达公司,且每位股东各占股权20%。2018年8月6日,经工商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宏宇置业公司的股东由***、***变更为***、***、***、***、万达公司,且变更后每位股东各占股权20%。2018年2月6日,宏宇发展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由股东***、***、***、***、万达公司各出资160万元。2018年2月4日,宏宇置业公司、宏宇发展公司与宏宇公司及宏宇公司全体股东达成《关于公司存续分立的补充协议》对债权债务的承继等事项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约定因开发建设巴萨名门北区、巴萨名门南区(包括宏宇小学)、剑桥名门及5号、7号、10号、11号地块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及税款由宏宇置业公司、***、***共同承担;因开发建设星河湾、柏景湾、橡树湾及3号、8号、9号地块形成的债权债务以及税款由宏宇发展公司、***、万达公司共同承担。上述债权债务及税款均与宏宇公司及***无关。 该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宏宇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经股东大会决定在宏宇公司继续存续的情况下另分设宏宇置业公司和宏宇发展公司,同时对宏宇公司现有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分割处理,并于2016年10月27日在怀化日报发布了《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立公告》,对上述有关公司分立的内容予以公示。2018年2月4日宏宇置业公司、宏宇发展公司与宏宇公司及宏宇公司全体股东经协商一致又签订了《关于公司存续分立的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原宏宇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事项,该协议内容也证实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2民终17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宏宇公司尚欠万达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宏宇置业公司负责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宏宇置业公司作为宏宇公司分立后新设的公司,承继了原宏宇公司相关债权债务,且在公司分立中对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2民终17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有了明确约定,故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万达公司申请追加宏宇置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本案中宏宇公司所涉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追加被申请人怀化宏宇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宏宇置业公司申请复议称:1、宏宇公司、宏宇发展公司、宏宇置业公司、万达公司等几方于2018年2月4日签订的《关于公司存续分离的补充协议》中就债权债务承担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宏宇置业公司无需就***诉万达公司与宏宇公司的案件承担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本案中执行的标的实质上就是***案件中所产生的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宏宇置业公司不应当对宏宇公司所欠付万达公司的工程款利息(实际上就是***案件中宏宇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宏宇置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万达公司在一审、二审均没有提出要求宏宇置业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生效裁判文书中也明确了宏宇公司与宏宇置业公司因企业分立产生的权益双方可另行主张,故一审裁定追加宏宇置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属于认定事实有误,依法应予以撤销,依据生效判决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只能为宏宇公司。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基本一致。 另查明,2018年2月4日宏宇置业公司、宏宇发展公司、万达公司与宏宇公司及宏宇公司全体股东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关于公司存续分立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中第四条关于债权债务以及税务清缴的责任承担问题中约定:因开发建设巴萨名门·北区、巴萨名门·南区(包括宏宇小学)、剑桥名门及5#、7#、10#和11#地块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及税款(包括税务清缴)由甲方(宏宇置业公司)和丙方(***、***)共同承担;因开发建设星河湾、柏景湾、橡树湾及8#(8#地块的处置按《框架协议》为准)、9#地块、3#地块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以及税款(包括税务清缴)由乙方(宏宇发展公司)与丁方(万达公司、***)共同承担。上述债权债务及税款(包括税务清缴)均与己方(宏宇公司)及戊方(***)无关。因上述项目开发引发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应按照本条约定确定债务承担方,并由债务承担方予以承担。因甲方、丙方未履行上述债务导致乙方或已方被起诉(或者仲裁)而最终承担债务的,甲方、丙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己方支付全额款项,逾期支付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支付完毕止,且乙方、已方有权向甲方、丙方行使追偿权并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同样,因乙方、丁方未履行上述债务导致甲方或已方被起诉(或者仲裁)而最终承担债务的,乙方、丁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已方支付全额款项,逾期支付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支付完毕止,且甲方、已方有权向乙方、丁方行使追偿权并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但***诉万达公司与宏宇公司的案件不适用上述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条款,可另行处理,不受本条款的约束。即使***划扣了第二项目部、乙方与己方的银行账户资金,甲方及丙方仅需向第二项目部、乙方与己方返还划扣金额而无需承担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即本院(2022)湘12民终1716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因绍兴中院对***要求宏宇公司对欠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未实际处理,导致引发本案诉讼,万达公司在依据其与宏宇公司之间就三完小工程的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中,要求宏宇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对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案中的执行标的实际上为***诉万达公司与宏宇公司一案中的利息部分。宏宇置业公司、宏宇公司、万达公司等利害关系人于2018年2月4日达成的《关于公司存续分立的补充协议》对债权债务以及税务清缴的责任承担问题中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万达公司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该协议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均合法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根据约定,本案中宏宇置业公司对宏宇公司的债务(***案件中违约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不承担清偿责任,一审追加宏宇置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对宏宇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属于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另在本案中,宏宇置业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了诉讼,万达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均没有主张要求宏宇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2022)湘12民终1716号民事判决中也交代了宏宇公司与宏宇置业公司因企业分立产生的权益双方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宏宇置业公司的复议请求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4)湘1202执异69号执行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