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2民初476号
原告:青海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察苏镇新华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2MA75295X1F。
法定代表人:谢庆语,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都兰县居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都兰县居民,现住青海省都兰县。
第三人: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上庄村委员会,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32822ME35646385。
法定代表人:马文升,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都兰县居民,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青海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都兰县察汗乌苏镇上庄村委员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青海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去世,尚未查清继承人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准许撤诉,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海创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波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殷万梅
书 记 员 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