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83民初6651号
原告***,男,出生于1980年10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尖山乡神仙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68816819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又名***,男,出生于1964年9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