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双马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83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双马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双马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行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后,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圣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