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铨塑业有限公司、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88号
申请人:河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土寨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542475821。
法定代表人:董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萍,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科,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尖山乡神仙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6881681938。
法定代表人:赵世杰。
河南**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14894.8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河南**塑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14894.8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塑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