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铨塑业有限公司、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370号
申请人:河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董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萍,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科,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赵世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豫0122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一千八百零一万四千八百九十四元八角四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刘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