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铨塑业有限公司与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5382号
原告:河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
法定代表人:董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萍,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科,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尖山乡。
法定代表人:赵世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塑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盛露
书记员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