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1825号
原告:**,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洪旭,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尖山乡神仙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6881681938。
法定代表人:赵世杰,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碧青,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环保新密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嵩山大道1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0Y6DK22。
法定代表人:陈国如。
原告**与被告***、郑州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原环保新密水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宋洁
书记员刘照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