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昌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文成县昌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文成县仁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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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28民初2646号
原告:文成县昌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城东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28745051910Y。
法定代表人:严华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豪,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蓓蓓,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成县仁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百丈漈镇百丈漈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575345042H。
法定代表人:赵东成,董事长。
原告文成县昌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昌泰公司)与被告文成县仁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仁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昌泰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仁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昌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仁和公司支付原告昌泰公司工程价款1140000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5月18日起按日利率0.0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仁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3日,原、被告签订《用户受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一份,被告仁和公司作为发包方将位于文成县百丈漈镇下石庄行政村下石庄自然村腾飞小区商业街的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昌泰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含税合同价款为2850000元,工期120天,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60%即1710000元,工程量达到90%再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余款在工程完工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若被告仁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则每逾期一天承担未付约定金额0.0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仁和公司支付1710000元。原告昌泰公司依约完成涉案工程,涉案工程于2020年5月11日经被告仁和公司验收合格,但被告仁和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价款。
被告仁和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昌泰公司为证明其起诉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息各1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用户受电工程总承包合同1份,以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事实;
3.竣工验收意见表1份,以证明涉案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的事实;
4.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1份,以证明原告的建筑企业资质。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8月13日,原、被告签订《用户受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一份,被告仁和公司作为发包方将位于文成县百丈漈镇下石庄行政村下石庄自然村腾飞小区商业街的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昌泰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含税合同价款为2850000元,如工程设计或者工程量有变更等,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十天内以工程变更联系单为依据进行结算;工期为120天,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60%即1710000元,工程量达到90%再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余款在工程完工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若被告仁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则每逾期一天承担未付约定金额0.0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仁和公司支付1710000元。原告昌泰公司依约完成涉案工程,涉案工程于2020年5月11日经被告仁和公司验收合格。被告仁和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价款。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被告仁和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工程经被告仁和公司验收合格,被告仁和公司应依约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2850000元,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工程量或设计有变更导致工程价款变化,故本案以合同价款为工程价款。扣除已支付的1710000元,被告仁和公司应支付原告昌泰公司工程价款1140000元。原告昌泰公司的违约金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仁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文成县仁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文成县昌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1140000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5月18日起按日利率0.0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31元,减半收取8415.5元,由被告文成县仁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张云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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