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昌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浙江圣井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20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新埠头村**。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大江林场宿舍**。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桥,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圣井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工业园区月伦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57535723P。

法定代表人:王笑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青,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州华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毓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23380E。

法定代表人:徐永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青,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文成县昌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城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745051910Y。

法定代表人:严华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豪、赵国柱,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圣井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华电实业有限公司、文成县昌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审理。反诉原告浙江圣井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于2020年12月18日、反诉原告浙江圣井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和***、反诉原告浙江圣井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反诉原告浙江圣井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本、反诉受理费均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魏杨豹

人民陪审员  何艳娇

人民陪审员  钱和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周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