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20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新埠头村**。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大江林场宿舍**。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桥,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圣井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工业园区月伦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57535723P。
法定代表人:王笑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青,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州华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毓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23380E。
法定代表人:徐永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青,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文成县昌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城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745051910Y。
法定代表人:严华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豪、赵国柱,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圣井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华电实业有限公司、文成县昌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审理。反诉原告浙江圣井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和***于2020年12月18日、反诉原告浙江圣井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和***、反诉原告浙江圣井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反诉原告浙江圣井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本、反诉受理费均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魏杨豹
人民陪审员 何艳娇
人民陪审员 钱和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周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