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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江佳鸿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齐盛国际宾馆、山东创洁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财保660号
申请人:山东齐盛国际宾馆,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北京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波,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创洁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万杰路120号1003室。
法定代表人:张越凡,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江佳鸿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6号春晖苑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秋仕,经理。
申请人山东齐盛国际宾馆于2021年7月1日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洁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江佳鸿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的工程款及履约担保金64671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2021年7月6日,淄博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洁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江佳鸿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的工程款及履约担保金64671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54元,由申请人山东齐盛国际宾馆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艳芹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