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佳鸿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辖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审被告: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寨乡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7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强佑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对***公司提起诉讼,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住址在广东省深圳市,工作单位也在广东省深圳市,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案件亦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其系***公司与强佑公司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清河嘉园9#楼住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项下装饰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公司、强佑公司支付工程款。依据前述合同的内容以及生效裁判文书的认定,本案属建筑工程的范畴,应适用前述专属管辖的规定。经查,本案案涉项目施工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深圳市***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徐 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