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佳鸿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7324号 原告:***,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邦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寨乡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恩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 ***诉称,2016年4月25日,强佑公司将强佑清河X号楼住宅精装修工程发包给***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施工期间,两公司还就该楼公共部位等装修签订补充协议。我作为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2018年3月完成了精装修的施工,住宅也在同年10月、11月交付业主。但至我起诉时,两被告仍拖欠我大量工程价款,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5211441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其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X楼,故该案件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诉争的工程项目在海淀区,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为专属管辖,即由本院审理。***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