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异819号
案外人:***,男,汉族,1998年5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16号南方证券大厦A、B栋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97519X。
负责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60594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福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101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74186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6号***二楼2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7747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2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6号***二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29317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福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路××花园××栋××的房产(不动产证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案外人***是被执行人***的亲生儿子。2016年5月17日,案外人18岁生日的那天,***将她自己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栋××的房产赠送给案外人,并签署了《赠与合同》。由于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没有钱还清银行欠款,无法解除抵押,因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自***赠与***之后,房产所有权即属于***。因此,法院拍卖涉案房产,侵犯了***拥有的房产所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民法典》第三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外人***请求法院核实上述情况并立即中止该房产的拍卖与执行,依法保护案外人***的合法财产。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辩称,一、不动产物权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涉案房产登记在***名下,案外人***并非涉案房产的权利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案外人***主张2016年5月17日与***签署了《赠与合同》,房产自赠与之后,房产所有权即属于***,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二、申请执行人对涉案房产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栋××房产登记的权属人为***,2017年11月9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受让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债权。法院(2019)粤0304民初49613号生效判决的第四判项确认,申请执行人有权以依法处分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栋××房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此,申请执行人对涉案房产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三、***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栋××的抵押房产赠与案外人***,未经抵押权人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书面同意。首先,根据***(合同甲方)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合同乙方)签订的《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自然人版)》【编号:抵2017额28021中心区-2】第七条第一款之约定:“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与、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按照约定,未经抵押权人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书面同意,***不得以赠与的方式转让房产。另,即使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栋××的房产依法赠与案外人***,抵押权不受影响。综上所述,案外人***主张“法院拍卖东海花园5栋10B的房产,侵犯了对房产的所有权”,其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并继续强制执行涉案房产。另,案外人***涉嫌与债务人串通,恶意通过虚假赠与合同妨害民事执行程序,请求法院对***及债务人***等依法进行惩处。
本院查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496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第四项判令“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有权以依法处分被告***名下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8号19号楼1-3层(青房地权市字第2×**)、深圳市深南西路农科中心东海花园5栋10B(深房地字第3×**)、东莞市塘厦镇大坪林坪路39号骏豪商务中心商务楼20号20幢办公1628(粤房地权证莞字第2×**)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8077609.05元(本裁定书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利息等。后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4执2164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了(2021)粤0304执216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拟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涉案房产以清偿债务。案外人***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请如前,并提交了《赠与合同》《房地产证》等证据材料。
另查明,本案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2016年5月17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就涉案房产签订了《赠与合同》,合同约定,赠与人***、***与受赠人***系父母与子女关系,赠与人现将深圳市福田区××花园××栋××房(房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无偿赠与受赠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即对人民法院拍卖的涉案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所有权或者物权期待权,其要求停止对涉案房产执行的异议请求应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权属情况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就效力而言,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推定力和公信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本案中,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本院据此予以拍卖该房产并无不当。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涉案房产无偿赠与案外人。然该合同并不能对涉案房产的物权及物权变动的认定产生影响,其效力仅及于合同订立双方,基于物权法定原则,案外人并不能当然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确认申请执行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就处置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案外人要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产拍卖及执行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