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4执131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4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127843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2日起以1278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1278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若被执行人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付清申请执行人上述第一款的欠款本金及利息,则被执行人在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27843元,并以127843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缴的诉讼费1428元;四、被执行人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817元。若被执行人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4执13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林凌星
法官助理 王瑞霞
书 记 员 王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