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恢182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龚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9902682N。
法定代表人:梁甫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伟,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汉葭镇高家台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83927242Y。
法定代表人:冯永昌,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的(2020)渝0114民初73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该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货款12784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劵、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能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冯永昌采取了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2021年11月26日,本院当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委托代理人韦伟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韦伟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执行人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郎卓章
                       审  判  员    林凌星
                       审  判  员    王雪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王瑞霞
                           书  记  员    王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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