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与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2645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2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道高家台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8392724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6号都会首站9幢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158525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锯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锯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1号浩***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7474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革启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晋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