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亿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执恢92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亿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银都滨江新城C13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5N6G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道高家台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8392724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县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道沙坨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094755216。 法定代表人:文廷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重庆亿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8)渝024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县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且不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应予准许,并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243执恢922号案件执行。 (2018)渝024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时中断一次,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生效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