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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爆安全网科技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民终4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爆安全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庄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规划科技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中爆安全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l5)哈民三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l5)哈民三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中爆安全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91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尧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