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武汉明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武汉方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5财保24号
申请人武汉明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方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明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方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方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并提供了银行存款线索。担保人***(居民身份证号××)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明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方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路支行、硚口支行的银行存款6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购买的武汉市江*区纸坊街熊廷弼路鸿发世纪城第5幢2单元25层1号(合同编号:*****)房产一套。
申请人武汉明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