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恒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武汉明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5民初1259号
原告:山东冠县恒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武汉明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街道办事处幸福村花山二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冠县恒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明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诉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冠县恒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