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5财保233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恒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冠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汉明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幸福村花山二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生成(2019)鲁1525诉前调1714号,现申请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