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02民初4845号
原告:宜春市恒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国际商贸城东大门7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6477838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仁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52714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春市恒信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仁德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宜春市恒信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恒信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恒信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29.5元,由原告宜春市恒信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