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易展土石方基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易展土石方基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3执2392号-1
申请执行人南京易展土石方基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33170605H,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受理南京易展土石方基础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易展土石方基础有限公司运输费54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具体为:
1、关于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经被其他法院冻结;
2、关于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3、关于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A×××××别克牌轿车;
4、此外,**在本市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有拆迁补偿款待领取,但因其未能和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致补偿款的具体数额未能确定,无法向其本人发放。本院于2018年12月分别向本市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永定社区、建邺区房产拆迁公司留置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要求其停止支付拆迁款60万元。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工作记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其补偿安置协议尚未签订,故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426号民事调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杨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