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易展土石方基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易展土石方基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第三人华桂陵运输合同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13民初426号
原告:南京易展土石方基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33170605H,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第三人:***,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南京易展土石方基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展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54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土石方运输公司,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2013年起原告联系顺裕晶公司、王福顺公司共同为被告在雨花台区润和软件园的项目提供运输渣土、黄土等服务。经结算,运输费总计为542817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运输费,经最后一次结算,被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54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第三人***述称,原告所诉属实,工程系被告**承建,第三人系工程负责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土石方运输公司,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2013年起原告联系顺裕晶公司、王福顺公司共同为被告在雨花台区润和软件园的项目提供运输渣土、黄土等服务。经结算,运输费总计为542817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运输费。2016年2月4日,双方再次结算,被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54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项目运输土石方,双方结算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54万元,被告应当支付。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易展土石方基础有限公司运输费54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曹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