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289号
原告:南京易展土石方基础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教敷巷6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祥,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麦瑞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17号A幢。
诉讼代表人:姚彬。
原告南京易展土石方基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麦瑞克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尚未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破申17号裁定书,裁定受理麦瑞克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担任麦瑞克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而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本案诉讼标的,按级别管辖标准,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同时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南京市雨花台区,本案可以指定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涂 甫
审判员 龚 达
审判员 张卓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