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民终3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楚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东方花园19幢甲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姣,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煤矿。
法定代表人:汤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慧,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楚东商贸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楚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一并撤回一审的起诉。上诉人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江苏楚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一审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楚东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商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楚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84元,按规定减半收取9392元,由江苏楚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楚东商贸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8784元,由一审法院向其退还93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7125元,由江苏楚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楚东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784元,由本院向其退还11659元;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88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德升
审判员 熊 艳
审判员 邹玉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陆岷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