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

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与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恢3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煤矿。
法定代表人:汤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慧、夏志勇,均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9号2201房、2202房、2203房、2204房。
法定代表人:申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700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以(2019)粤01执2949号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新广州知识城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以西红卫路以北JLGY-C-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推进案件执行,本院以(2019)粤01执恢330号对本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书。本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解除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及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本案执行费1967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可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1执恢330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新强
审判员  邹利纯
审判员  刘卓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林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