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

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29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煤矿。
法定代表人:汤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童慧、夏志勇,均为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9号2201房、2202房、2203房、2204房。
法定代表人:申林。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竹箦阀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700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新广州知识城的土地使用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29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新强
审判员  邹利纯
审判员  刘卓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林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