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邢台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02民初2803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5029991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40188092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周双,女,18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
原告***与被告邢台市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周双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