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河南天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南善源济世康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4执恢374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善源济世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天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河南善源济世康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的(2012)管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南善源济世康药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河南天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信誉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560元。被执行人河南善源济世康药业有限公司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天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71000元,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善源济世康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河南善源济世康药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善源济世康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河南善源济世康药业有限公司并未到庭申报财产并陈述相关案情、履行义务;
2、通过“总对总”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3、2018年7月10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河南善源济世康药业有限公司主要财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关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善源济世康药业有限公司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善源济世康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4、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善源济世康药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8年7月22日,执行人员至申请人河南天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被申请人河南善源济世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善源济世康药业有限公司并未在此处,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
6、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向申请人河南天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通报本案执行情况,并作终本谈话,告知申请人本院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案申请执行财产5171000元尚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受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付保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