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宝邑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14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宝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会展南五路1号5号1912房之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5MA59C2UP02。
被执行人: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为民南路下南坊大街新区三巷3号6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BH6K24。
负责人:叶志杰。
被执行人: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社区东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64825991。
法定代表人:叶志杰,董事长。
原告广州宝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粤0105民初77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宝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支付货款338000元;2、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3、案件受理费388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申请执行人广州宝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名下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分行44×××48账户有存款1859.89元,本院已依法冻结上述账户存款1859.89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2月5日。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银行账户存款1859.89元,扣除执行费50元,已将剩余款项1809.8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核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不在其住所地居住。
因被执行人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确认本案的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确认本案的调查结果,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145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石
审判员 刘 婉
审判员 董广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