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赛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3执1180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赛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阮娇艳。
被执行人: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叶志杰。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9)粤1973民初6522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9年9月12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76935元、受理费3989元、保全费3028元及利息。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根据查询结果,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开设在东莞银行账户存款50463.92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开设在中国银行账户2835.08元,共计53299元,扣除执行费699元后,余额526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由于未发现该车的下落,暂无法进一步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工商登记地址经营,经营场所内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丘其军
审判员  曾昭串
审判员  赖远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