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3执恢472号之一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丘其军
审判员 曾昭串
审判员 赖远龙
书记员 陈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