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黄岐三洋冷气风咀经营部、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3执233号之一
一、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3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1月5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黄岐三洋冷气风咀经营部支付货款31524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684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且登记住所地现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桂明 审判员  曾昭串 审判员  赖远龙
书记员  赖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