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1973民初4907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黄岐三洋冷气风咀经营部(以下简称三洋经营部)与被告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思拓公司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拓公司的经营者冯献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喜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思拓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尚欠原告31524元,双方未举证证明约定的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主张案涉货款应当在2018年7月付清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至今未付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31524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利息的计算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5日至5月20日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滤网等产品,价值41543.2元。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41524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被银行退票。手机号为138*****850的人于2018年2月3日向原告发送了一张图片,图片为显示为叶某1手写情况说明,大意为其尽了最大努力还是不能在年前收回货款只能年后再追,对此表示抱歉。后续原告经营者冯献忠多次微信催款,微信号yegege2850通过微信向冯献忠转账了10000元。原告主张此后被告未再支付过货款,至今尚欠31524元。被告未对此抗辩,亦未举证付款情况,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
原告主张双方约定交货后一个星期以支票方式结算,被告应当在2017年7月付清案涉货款。
被告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南海黄岐三洋冷气风咀经营部31524元及利息(利息以31524元为基数,其中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4元,由被告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丘其军
审判员 钟凤媚
审判员 丁秀霞
书记员 李晓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