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三洋冷气风咀经营部、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3执恢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三洋冷气风咀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六联中村高力商铺2号。
经营者:冯献忠。
被执行人: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东正街3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叶志杰。
被执行人:叶志杰,男,汉族,1956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3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粤1973执异233号执行裁定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2年5月7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1524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684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志杰名下车牌号为粤A2××**的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作进一步处理。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叶志杰名下存款5413.55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5363.5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东莞市思拓空气净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且登记住所地现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覃进朋
审判员  曾昭串
审判员  赖远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赖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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