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县景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大宁县景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30民初105号
原告:***,男,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
被告:大宁县景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大宁县老南门巷。
被告:***,男,成年,汉族,山西省大宁县人,现住山西省临汾市。
原告王晋华诉被告大宁县景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冯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7元,减半收取计8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冯明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安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