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7278号
原告: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广场路东端路南文化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64726552Q。
法定代表人:沈伟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信暖,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丽娜,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通达路与高平路交叉口东4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397071762P。
法定代表人:付伟,总经理。
被告:付伟,男,35岁,住青岛。
原告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公司、被告付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董洋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67元,减半收取15533.5元,由原告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爱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倩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