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执1964号
申请人:***,男,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64726552Q。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广场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沈伟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终1542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的判决内容,本案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立案的基本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贤宁
审判员 王进兵
审判员 冷明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