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执547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广场路东端路南文化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64726552Q。
法定代表人:沈伟得,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同和文化广场西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NG3HL97。
法定代表人:任冬冬,经理。
原告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3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4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1195元,申请执行费1418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通过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两种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阅读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11月8日、2022年3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在银行的无开户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证劵、保险价值等信息。
4、2022年3月3日本院经查询平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在平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到青岛***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同和文化广场西路35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经询问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已经不在其原地址办公,且变更了股东登记。申请执行人也称被执行人不在原地址办公。经查被执行人的原股东耿丽君已经变更为任冬冬,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是否按照一人公司追加现股东任冬冬为被执行人,以未缴纳认缴资本转让股权、按照加速资本到期追加原股东耿丽君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任冬冬、耿丽君为被执行人,目前,追加申请正在本院裁决保全团队审查中。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在青岛居住,因疫情不能来平,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案无执行到位标的。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任冬冬、耿丽君为被执行人尚在审查之中,本院不能对任冬冬、耿丽君予以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3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延新
审判员 冷明明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霍雪松
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