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原告某某与被告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0283民初4177号
原告:**,男,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平度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港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沪港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原告厨房厨具、客厅墙体等恢复原样;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10月份,购买被告沪港置业公司开发的平度市上海花园小区9号楼3单元201户楼房一套,原告将房屋装修完毕后未入住。2018年2月12日晚,原告发现厨房漏水地面严重积水且已流到客厅,厨具被水浸泡,烟道处漏水导致厨房瓷砖严重裂缝,客厅墙体裂纹。后原告找到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到家中查看。经确认是因为4楼401供暖入户阀门关闭不严流下来的积水导致的。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协商未果。
沪港置业公司辩称,被告与与施工方青岛大东荣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从原告交房之日起两个采暖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过了两个采暖期后再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告2016年4月接房,在2017年采暖期时发生漏水事件,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新区大道519号上海花园小区9号楼三单元201户房屋一套,2018年5月23日原告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2016年4月,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8年2月12日晚,原告发现家中漏水,厨具被水泡,烟道处漏水导致瓷砖裂缝,客厅墙体裂纹。原告电话联系山东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往查看,经山东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地暖施工单位一并查看后,确认301户、401户未装修,漏水原因是楼上401户供暖入户阀门关闭不严所致。原告与被告、山东新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工企业沟通未果,诉来本院,要求处理。庭审中,原告变更要求被告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0元,并对相关损失申请鉴定,鉴定内容为:1、因渗水造成的厨房双层橱柜损失;2、因渗水造成厨房烟道瓷砖损失;3、因渗水造成的客厅西墙体裂纹损失。经本院委托,青岛新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原告以上损失评估为5189元,原告支付鉴定评估费2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房屋应是建筑质量合格的房屋,因被告建造房屋使用的供暖入户阀门出现问题,关闭不严导致漏水,并致原告损失,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应根据评估结论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原告因评估鉴定预付的评估鉴定费也应由被告负担。被告主张应追加施工企业青岛大东荣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承担责任,原告不同意。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合同双方为原、被告,原告基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请求被告沪港置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沪港置业公司与施工企业的合同约定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要求追加施工企业为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施工企业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89元;
二、被告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评估鉴定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代娜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