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民初8618号
申请人(原告):广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区金水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199099801B。
法定代表人:周日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雪霜,广西众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宇,广西众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桂林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铁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821240935。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被告)桂林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保函号:2450104412021300378)。
本院认为,申请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桂林加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壹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叁年。
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冻结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文瀛杰
书 记 员  唐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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