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3民初329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
委托代理人:李军华,广西鑫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瑶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
被告:石明刚,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
第三人:广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金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199099801B。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石明刚、第三人广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明刚、第三人广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明刚、第三人广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石明刚、第三人广西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桂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毛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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