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智合暖通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市智合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1099号 原告:嘉兴市智合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秀洲新区瑞安广场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PPM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天星湖弄35弄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104406420C。 负责人:**。 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095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智合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