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与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44750号
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X1301-I8400(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八大街与安康路交汇处**万宝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杨琦。
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艳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何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