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92民初4881号
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I8400(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开封市大梁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琦。
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俊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婷